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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发表时间: 2019-12-16 09:14:26

作者: 深圳市卡洛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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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基本案情】

20187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2000元,借款时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时约定被告每个月向原告8400元本金,6000元利息,3个月还款期限到后将剩余的本金全部返还申请人;因借款时被告未能提供其他任何担保,故被告与原告约定将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作为担保,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购买二手房定金20万元整。后因被告自身原因,在201810月向原告申请延长了3个月还款期限。在2018112日,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还款14400元后,被告没有再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电话催告都不予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诉至法院。原告的原诉请为: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经法庭释明后,原告诉请变更为: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400元,自2018年十二月起向原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3542元及利息(以1035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113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典型意义】

1、贯彻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

在现今的民间借贷,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非常常见的做法。一旦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撇开《借贷合同要求直接履行买卖合同,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一、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坚持的是保护合法利息的原则,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支持按约定支付利息,对于超过年利率24%但低于36%的利息部分,只要借款人已实际支付,则不予返还,只有高出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才支持其返还的请求。据此年利率36%作为合法利息与违法利息的分界点,对于债权人已收到的年利率低于36%的利息进行保护,债务人已支付的高于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进行返还,平等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二、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顺利实现,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往往都高于借贷的金额。如债权人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往往会给债务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否定《买卖合同》真实性,保护了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实践中,可在诉讼中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保全,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通过合法手段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均衡保护。

【律点评】

很多债权人对外出借款项时为了谨慎起见往往会签署一份《买卖合同》对借款进行担保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一般法院是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处理,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否定了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使债权人并不能在债务人不能还款的情形下直接根据《买卖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但基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则,在债务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以获得偿还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双方事人权益的法律原则。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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