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2000元,借款时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时约定被告每个月向原告还8400元本金,6000元利息,3个月还款期限到后将剩余的本金全部返还申请人;因借款时被告未能提供其他任何担保,故被告与原告约定将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作为担保,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购买二手房定金20万元整。后因被告自身原因,在2018年10月向原告申请延长了3个月还款期限。在2018年11月2日,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还款14400元后,被告没有再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电话催告都不予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诉至法院。原告的原诉请为: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经法庭释明后,原告诉请变更为: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400元,自2018年十二月起向原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3542元及利息(以1035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典型意义】
1、贯彻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
在现今的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非常常见的做法。一旦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撇开《借贷合同》要求直接履行《买卖合同》,颠倒了主从合同的关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一、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坚持的是保护合法利息的原则,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就支持按约定支付利息,对于超过年利率24%但低于36%的利息部分,只要借款人已实际支付,则不予返还,只有高出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才支持其返还的请求。据此年利率36%作为合法利息与违法利息的分界点,对于债权人已收到的年利率低于36%的利息进行保护,债务人已支付的高于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进行返还,平等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二、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顺利实现,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往往都高于借贷的金额。如债权人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往往会给债务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否定《买卖合同》真实性,保护了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实践中,可在诉讼中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保全,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通过合法手段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均衡保护。
【律师点评】
很多债权人对外出借款项时为了谨慎起见,往往会签署一份《买卖合同》对借款进行担保,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一般法院是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处理,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否定了《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使债权人并不能在债务人不能还款的情形下直接根据《买卖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但基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原则,在债务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以获得偿还;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双方事人权益的法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