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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

发表时间: 2013-07-17 13:36:24

作者: 深圳市卡洛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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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
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1)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
(2)
知识产权归属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
(3)
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取得、
转让、
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
在取得环节与权属
诉讼有交叉
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1)
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
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
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
当事人对该确权
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
(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复审,
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
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
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
使用过程中,
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
对当事
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
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
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
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
可以对侵犯知识产
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
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该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他人专利罪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
(权利人)
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
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二、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主要障碍
权利人自行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时,经常会遇到以下障碍,导致其诉讼效率不高,维权成效不大,甚至于导致败诉或撤诉:
1、诉讼主体确定困难。一方面是原告主张权利时往往需要首先证明权利的存在——具备知识产权成立的要件,同时还需要证明该权利属于自己所有比之一般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被告往往更经常地提出权属抗辩,以在程序上原告主体资格的否定达到对其实体权利主张否定的目的。另一方面,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调查手段,不能准确地确定侵权主体,无法确定被告,导致不能起诉或起诉后撤回诉讼。,
2、不能准确把握诉讼重点。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各种专业领域的诉讼争点往往与高度专门化知识相关。例如鉴定问题。在目前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有普通民事诉讼常见中的鉴定问题如文书鉴定问题,也有知识产权特有的鉴定问题如专利、技术秘密案件中对所涉及的产品、工艺、配方成份等科技问题的鉴定,以及对著作权、软件侵权案中涉及的创作内容是否抄袭的鉴定。如果不能把握诉讼争点和重点,常常会导致重复鉴定、多次鉴定,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拖延了诉讼审理时间。
3、侵权范围广泛时力不从心。通常地,对于市场价值越大的知识产权,侵权者就越多,侵权行为发生范围就越广,权利人的市场利益被损害得就越多。然而,除了少数规模企业可以有人力物力进行大范围、长时间的维权诉讼外,更多的单位,尤其是个人权利人,限于自身能力,放弃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侵权行为更加猖獗。
4、惧怕涉外诉讼。很多权利人在面对涉外案件时,缺乏对该类诉讼的诉讼程序和方式的了解,更多企业无原则地选择和解和调解,牺牲已有的利益,对其所在行业及产业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三、知识产权诉讼如何取证
制作:找法网 分类:知识产权百科 时间:2012-10-31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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