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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备案

发表时间: 2013-07-17 13: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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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专利合同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备案申请后,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四、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五、省知识产权局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方式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到我局办理专利合同备案请提交以下文件各一式两份:
  (1)备案申请表
  (2)合同副本
  (3)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让与人身份证明
  (5)其他文件
  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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